理事会章程
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的读者单位中,一切致力于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水平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公共管理组织等,和发起单位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一起,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自愿成立本会,并共同订立本章程,一体遵照执行。
第一章 理事会的宗旨
第一款 本会的宗旨: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我国公共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服务;2.为共同办好《中国行政管理》杂志建言献策;3.为会员单位发展事业、弘扬学术提供支持平台。
第二章 理事和常务理事
第二款 理事会的理事单位,均为组织机构,一般限于:1. 省、市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 省市级行政学院(党校);3.全国统一招生的大专院校;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5.公开出版发行的公共行政管理专业媒体单位;6.大、中型企业。
第三款 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单位,一般限于:1. 省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2.省级行政学院(党校);3.全国重点大学之公共管理学院;4.国家级科研院所;5.国家级专业媒体单位和新闻单位;6.国家级社团法人;7.大、中型企业。
第四款 符合所列款项条件的单位,在向本会办理入会手续并交纳会费后,即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两年。
第五款 一切境外机构,均不能成为本会理事和常务理事。
第三章 理事会组织设置及议事规则
第六款 理事大会是理事会的最高权力组织,由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所指定的各自单位的代表人组成。代表人代表各自单位,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负责本单位与理事会的日常往来,信息沟通,帮助并监督理事会实现办会宗旨。
第七款 理事大会每一届(两年)召开一次。由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提名理事长人选,并以简单多数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长可根据理事单位对杂志发展的贡献提出副理事长人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任期两年。
第八款 理事长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议,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人共同参加。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以简单多数的方式,协商确定包括下列内容在内的有关事宜:1.在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之中,推荐本会副理事长、副秘书长人选;2.在本会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召开理事会年度学术会议和组织其他活动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
第九款 本会秘书处是本会唯一常设办事机构,由理事长单位承担设置,人员及日常办公费用从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交纳的会费中支出。理事长任免秘书长人选。秘书长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并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理事会服务于理事单位的基本内容和方式
第十款 理事长单位向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签发理事、常务理事证书。
第十一款 理事会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显著版面上,开辟《中国行政管理》理事会专栏,刊登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名录。
第十二款 理事会向理事单位产生的副理事长签发聘书。
第十三款 理事会为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上,优先安排由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推荐并符合杂志刊发标准的理论文章、学术论文或其他形式的文稿。推荐乙方在学会内参《专家建言》、《行政信息专报》发表学术报告和建议,直通国务院领导同志参阅。文稿的选题、编辑、修改等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办理。另外,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自然来稿,符合发表要求的,《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优先采用。
第十四款 理事会根据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的需要,相机安排国内外著名学者交流讲学活动。
第十五款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在两年任期之内,分别免费赠阅2套和5套杂志,年终分别免费赠送《中国行政管理》杂志合订本一套和两套,直到两年任期届满。
第十六款 如当月杂志有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的文章刊登,理事会即向该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加赠当月《中国行政管理》杂志5本。
第十八款 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两次有理事单位代表人、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参加的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高级论坛。
第十九款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理事单位代表人和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均进入“《中国行政管理》学术评审专家库”成员名单,并责成秘书处负责联系,展开学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款 相关媒体的理事单位代表人和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均进入“《中国行政管理》特邀评刊员”成员名单,名单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上公布。理事会向评刊员授予聘书,并责成秘书处负责联系,展开评刊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款 除以上两款所列单位以外的一切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其代表人均进入“《中国行政管理》特约撰稿人”成员名单,名单在《中国行政管理》杂志上公布。理事会向特约撰稿人授予聘书,并责成秘书处负责联系,展开有关撰稿工作。
第二十二款 理事会邀请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自愿参加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第五章 任 期
第二十三款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每届任期均为两年。
第二十四款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均为两年。
第二十五款 理事单位代表人、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人,在各自单位任期届内,只允许变更一次,代表人人选由各自单位确定,报理事会备案。
第六章 会费
第二十六款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每届会费见细则。
第二十七款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的会费,由各自单位通过银行汇入理事长单位的账号,由理事长单位开据正式发票。
第七章 办公地址
第二十八款 理事会秘书处办公地址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大院内,办公用房由理事长单位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提供,具体为: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2号楼
通信地址:北京中南海1745信箱
邮 编:100017
电 话:010-63093464,63093411
电 邮:cpa@mail.gov.cn
户 名: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西四支行
账 号:0200002809004616074
第八章 细则(另件详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