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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
本刊特稿
邱霈恩
发布时间:2018-7-9  发布人:本站  源自:本站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为全面长期有效反腐败而进行的一项重大政治改革。国家监察体系建设是为形成一个反腐专责主体、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而实施的一项重大政治建设。推进这两项工作实际是确保反腐败永远在路上和标本兼治同一主轴的两个方面,对全面完善腐败治理体系、加强腐败治理能力、夺取反腐败斗争全面持久的胜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有其非常深刻的现实原因与治理需要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执政集体总体上是十分过硬的国家治理和建设主体。当前中国发展的巨大成就正是相应的最好注脚与证明。然而,中国毕竟仍是发展中国家,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体制机制、廉洁高效等各个方面都存在还不完善之处,还需要大力进行集中体现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与建设,特别是在全面加强反腐败上亟需实施态度更坚决、行动更有力、行为更规范、上升到法治的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

这是因为,十八大以来,虽然形成了压倒性反腐败态势和强大震慑力,但仍有人在腐败上不收敛、不收手。这些腐败对党的领导构成了最大威胁,对国家治理带来了严峻挑战。要消除腐败存量,抑制腐败增量,力争杜绝腐败,就一定要建成并实施一个高效长效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和专责体系,也就是必须不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国家监察体系建设。

首先,在社会高层存在严重腐败情形,对党的领导威胁最大、最直接。这些腐败分子身处党政军高层,可谓位高权重,贪腐巨大,常常野心膨胀,觊觎更高位权,直接破坏高层政治生态,带来大面积、成体系的负面影响和严重祸害。十八大到十九大之间,共有440人涉及贪腐,其中,党政高干有296人,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有43人,中纪委委员有9人。[1]十九大以来到2018年5月8日,就有13名党政军高干涉腐落马。[2]查处“老虎”往往是一查就一帮、一动就塌方,给一地一单位带来严重的政治生态灾难,真是触目惊心。这些高层腐败直接发生在权力中心,形态恶劣,后果极重,危害极大。

其次,在社会中层也存在严重的腐败,主要是厅局级、县处级腐败众多,影响恶劣,危害广泛。十八大到十九大之间,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接受信访举报1218.6万件次,处理的问题线索267.4万件,立案154.5万件,总共处理了153.7万人。其中,贪腐的厅局级干部有8900多人,贪腐的县处级干部有6.3万人。[3]十九大之后仅2017年11月就有23名厅局级干部贪腐问题严重而受到处分。[4]这些中层腐败就像三化螟专门在稻秧中段嗜食营养而枯死水稻一样,从社会中层大肆蛀蚀党和国家,给党和国家直接带来极大危险。

再次,社会基层也同样存在严重腐败。十八大以来至2017年6月底,有134.3万名乡科级以下党员干部、64.8万名农村党员干部因腐败受处分。[5]这些腐败就发生在群众身边,令执政基础遭蛀;无论隐形还是公开均量大面广、颇有积重难治之势。特别是在原来不太完善的体制机制下,存在明显的监督盲区和治理空白区。这使“苍蝇”们觉得“天高皇帝远”而疯狂任性、胆大妄为,大肆贪腐,公开贿选,抢夺利益;常常涉黑涉恶、欺压群众、霸凌一方。以2016年为例:不作为乱作为的乡科级及以下基层党员干部达到39.4万人,增长了24%;因腐败被举报、受处理的乡科级干部就有6.1万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达到7.4万人,增长了12%,仅头11个月就发生了70369件伤害群众利益的案件。[6]这些基层腐败直接让群众受害,严重恶化成为群众感受最深最真、最厌恶、最痛恨,造成党群、干群关系严重恶化,成为让群众对“身边的党和政府”不相信不信任的毒源,成为正在掏空执政基础、蚕食执政根基的“蚂蚁、卵虫”,对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造成严重危害。

上述这些腐败问题确实非常严重,对党和国家构成了最大威胁,若不严加治理、有效治理,就会丧失民心、亡党亡国。当年社会主义苏联东欧的教训依然历历在目。党要长期执政,就一定要坚决反腐、持续反腐,巩固执政基础,强化执政根基。国家要长治久安,就一定要以专责的法治形态和权威对腐败进行规范治理,彻底解决公共权力和国家机体遭受腐败侵蚀破坏的问题,最终达成善治。而这正可谓反腐败任重道远,亟需有一个优良高效的治腐体制和机制、治腐体系和能力以确保反腐重任有担当、能做好,确保反腐败的压倒性态势长期持续下去、不断加以强化,确保反腐败永远在路上、不断深入推进。

二、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是克服原反腐制度设计和反腐主体设立不适应强效治理腐败的需要

在原有的监察体制下和反腐败体制下,腐败治理体系不够健全完善,还存在盲区漏洞多、力量较分散等突出问题;腐败治理行动存在乏力失力区域,在不少层面上都显得力有所不逮、覆盖不齐全。这为腐败的野蛮生长、肆虐泛滥留下了空档,腐败问题因而得以长期存在、滋生泛滥、数量多、程度重、治理难。要解决这些问题,非从体制上入手不可。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更为突出、亟需改革。

(一)原监察的法定性质和职责不适应新时代反腐败的要求,主要是范围偏窄、程度偏浅、对象有限,不能确保反腐败全覆盖

原监察不是国家监察,而是行政监察,是由《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政府在行政系统内部加强监督、执行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的一种二级行政职能。也就是说,原监察不仅有非反腐败的职能如提高行政效率,而且还仅限于行政系统,所作监督也仅覆盖行政领域。

《行政监察法》无论是1997年版还是2010年修订版都在总则第一条作出了大体同样的法律规定:“为了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由此可知,原监察虽然明确了要建设廉洁政府而内含了反腐败,但是这个反腐败仅限于对行政腐败实施治理,而且把确保行政系统的良好运转凸显成了主任务。与此相适应,原监察部在2010年还专门成立了主抓政府绩效管理的第八室,由此借以落实这个第一条法定职责。很明显,原监察本就依法仅定位于在政府系统内部发挥正能量,并没有、也不可以从国家全局的角度来聚焦腐败问题、明确以反腐败为主要职责。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启动,特别是腐败情况到了危及党和国家的时候,这个行政监察法的焦点设定就不能适应新时代反腐败的需要了,继续由此法定行政监察的较弱且有限的反腐职能,那就只能在国家行政层面进行反腐,对行政层面以外各种腐败进行治理就将继续无以覆盖、无能为力,在满足全面反腐需要上就存在严重的欠缺甚至空白了。

因此,在必须坚决反腐败以巩固党的领导、提高政府公信力这个大局下,就有必要顺时应势、突破原监察的定位及其依据,上升到国家层面,进行一次重大改革,核心是克服原行政监察的不足,把行政监察改革为国家监察,把行政监察的二级行政职能定位摘出、升级成为与国家行政职能等级并列的一级国家职能,确保满足国家治理、主要是反腐败的治理需要,确保从法制到体制都能对腐败实施全覆盖的治理。

(二)反腐败的职能和力量比较分散,适用规范不同,使用手段各异,实施方式有别,彼此对接不畅,运行程序复杂

这导致反腐存在缝隙、覆盖不全、效率损耗,不能聚焦着力、全力高效。要解决这个问题,非从国家层面着眼并进行可能要牵动治理架构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不可。于是,就出现了必须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时代呼唤与推力。

首先,反腐职能它存在于纪检,但纪检只能在党内实施,不能监查、监督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廉政问题;而且无法定的侦查权,法定侦查权只在检察系统。政府的行政监察也不能监察政府以外的对象,特别是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廉政问题,如对街道的社区、乡镇的村等自治组织成员因为不是公职人员而不能去监督。基本上在基层的监督是虚的,是软的,是散的。总之,原来这些体制是不顺的,覆盖不全、不实、不透、不到位。

其次,反腐败的职能和力量事实上还存在于检察机关以及政府机关的预防腐败局、作风办、督查办、绩效办、审计机关、公安机关、海关等。这些不同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各自依据各自的法律;而各部门的法律在反腐败的工作上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或对接不畅;每个法律都不能违反,否则就是违法。这就必然发生体制性的不顺,怎么执法反腐?说到绩效办,2009年以后各省开始尝试设立绩效办,在中央层面此职能放在国家监察部第八室作为全国该工作的业务指导机构;但是,它到底怎么样在这个反腐上有效发挥作用呢?它到底是抓绩效还是抓反腐败?这主要反映的是这些管理职能与反腐败工作有较大的内在关联性、复杂性。说到公安机关、海关的反腐败职能,主要是公安机关、海关都有侦查权,浙江省在一年的改革试点实践中发现需要考虑如何把这些反腐败职能和手段都引入、对接或融合到监察职能中来。这是很好的试点探索,把视野拓展得更宽了。如此等等,都是在职能分散设立上存在的现实问题。

再次,反腐败职能存在于检察院的反贪污腐败局、反渎职侵权局和职务犯罪预防局。这些机构的设立,无论看文字,还是看内涵,都存在很多类似的、交叉的地方,与行政系统的预防腐败局交叉重复得更明显。这种不太顺的运转已经20多年,但对整个国家、整个党要强力高效治理腐败来说,这样的多部门、多机关、多法律、多政策、多机制、多方式运转就显然是太分散、不得力了,实际导致了反腐败治理工作漏洞多、盲区多。所以无论在高层、中层还是广大基层都会有腐败泛滥的空间了。

再则,检察院反贪局一般只有调查权,侦查案件的拘留、逮捕就要交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对很多事情做起来力不从心,查谁不查谁、查到什么程度,检察机关并不能真正独立作出决定,因而也有不满意的地方。在实际过程中,检察系统没有双规的权力,检查人员往往无法取得像纪检监察人员那样快而大的工作突破。对此,这个领域的检察官是深有感触的。因此,在反腐败工作上,检察院原先基本上都是与纪检监察联合办案的,各自发挥优势,互补互促,是这样运转的。但是,这个运转存在的问题也显而易见。

还有,监督范围偏窄,监督对象有限,应该纳入监察范围的对象没有全部纳入。按照行政监察法,监察只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监督,对其他一切机构、公职人员和各种涉公管理者都无法定依据进行监管。因而,诸如人大、政协、医院、学校、民主党派机关、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公共组织、涉公第三方组织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在监察范围内,其中任何方面或人员发生腐败都成为治理盲区。譬如,2015年全国查办的征地拆迁、医药卫生、生态环保、扶贫救灾等民生领域的腐败犯罪案件就达到32132人,其中非党员人数占到45%,将近一半,同比上升3.3%。[7]党的纪检机关不能查处,原监察也不能覆盖它。这里显然存在空白地带。又如,2018年2月全国共产生了245名副省部长级别以上的高官,其中29名是党外人士。[8]随着我们多党合作的政治制度不断完善和推进,非共产党人士进入政府部门、国家公共机构越来越多。这说明,我国的重大政治实践确实提出了需要扩展到对共产党以外的所有公职人员加强监督、确保廉洁的问题。

最后,监督力量分散,监督机制局促,监督程序复杂,监督效能偏低。分散,就没有力量;局限,就会有漏洞;复杂,就一定会低效。在原反腐体制下,反腐机关对于稍微复杂一点的腐败案子就常常没有办法快速高效进行处理,因为要走很多环节、协调多个方面、花出大量时间来办理,有时还不一定办得下去,不一定能确保强力施治。

事实上,反腐本身需要集中统一、运行顺畅和完全到位的,要有专责主体、专门力量和效率效果,确保反腐成本不断降低。然而,在原来的反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架构下,存在不同的体系、不同的运转,让多个部门按各自的规范甚至法律分别行动,增加了很高的成本,却收获不了那么高、那么理想的效率效果。而这恰恰是一个必须上升到国家层面进行架构性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唯有如此才能根本解决问题。

(三)原来惯用的监督方式、监督手段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特别是适合过去监督背景的“双规”、“双指”需要按照新时代的特点要求来予以现代化处理

监察要上升到国家层面、以新的治理格局和部类来实施,显然在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上会必定带来重大变化。监督方式、监督手段在过去特定历史阶段是适用的,但到新时代就不一定适用了,必须加以合宪性、法治性的改造,有的甚至需要有更适当、更有针对性、更符合时代进步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来替代。

首先是要推动完成由执纪到执法的转变。实施监察不再是执行行政纪律,不能再用执纪的方式和手段来设定和开展新型监察,即实质是对监察对象进行执法的国家监察。这说明,监督方式发生了性质上的飞跃和重大变化。

其次是要依法特别确立侦查的方式和手段。这主要是通过转隶、整合来丰富和完善新型监察的方式和手段,能够极大提高监察的效度和威慑力。这一变化是十分巨大的,使监察过程在开始就必须进行方式、手段以及由此而来的内部运行机制再调整、再设计和再完善。其实质是新的法定权力与责任的设定、赋予,是政治层面上的一个实际需要和重大变革。

再次是要依法特别确立留置的方式和手段。传统上,反腐过程中的监督一直习惯于使用“双规”、“双指”等方式和手段,由此确保在控制监察对象时能够高效实现执纪的前期突破,但也同时存在不规范、不能最充分保障监察对象合法人身权利而受到质疑诟病等问题。因此,要从法律上设定留置的方式和手段并以之代替传统方式和手段。这种变革是重大的、积极而进步的。这种留置措施是按照法治精神和原则来设计、实施的监察新方式和新手段,有法定规程、法定时限和法定责任,使监察行动在适用于监察对象时规范、文明和可靠起来。这就符合新时代的特点要求,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监督方式上的一个具体体现和新突破。

三、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是一项具有明确政治目标和政治要求的重大政治改革任务

对于积累日重、危害日深的腐败毒瘤,党和政府一直在努力治理,特别是十八大以来更是以零容忍的态度和空前强劲的力度施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把腐败分子关进法治的囹圄,让反腐败无盲区、无禁区、强有力、全覆盖,让腐败在党内、国家机体内绝无藏身之处,让所有在公、涉公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吏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证党的长期执政,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首先,十八大以来中央形成了坚如磐石的治腐决心。中央多次强调,必须坚决反腐败,坚决清除腐败分子,整顿政治生态,建成廉洁政治,保证党和国家机体健康,赢得反腐败斗争,确保党更好带领全国人民打赢三大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是一个空前坚定的政治决心,为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提供了重大前提和根本动力。

其次,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了深刻的反腐思想和强效的反腐举措。面对严峻的腐败形势,中央系统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精神和方略措施,从加强政治建设、特别是党的政治建设上不断凸显反腐防腐这一主题,提出要按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要求切实加强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为新时代探讨如何全面、长期、高效解决腐败问题提出了总方向和总目标,为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导。

再次,十八届六中全会着眼全面从严治党全局,决定启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了进行这一改革的目标方向、指导思想、总的架构和基本步骤,把核心精神写进了党内监督条例,为统筹推进这一改革做出了总体规划和系统安排。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要点是:一要坚持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监督执法和监督执纪的有机统一,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配套,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确保监督全覆盖。二要建立新的腐败治理体制,把监察机关同政府、检察院、法院等位并列,做出了“一府一委两院”的制度新安排。三要整合反腐力量,重构监察机关,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四要建立四级国家监察机构体系,成为专司腐败治理的国家监督专责主体。五要实行监察机关与纪检机关合署办公的新工作制度。六要推进监察法的制定和实施。七要按照总体规划和时间节点推进改革进程,完成改革任务,达到改革目标。

复次,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明确的反腐目标,就是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对腐败要标本兼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腐败分子坚决绳之以法;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跳出历史周期率。

党的十九大提出:腐败为群众所痛恨,要坚决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加强作风建设,整治“四风”问题,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保持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的本质持续不变。

很明显,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原来就是有其政治和历史的必然性及强大动力的,是一个为了保持党的人民性、执政的合法性和长期性而坚定实施的重大政治改革任务;由此确保切实构建和实行崭新的反腐体制,建成完善的腐败治理体系和强大的腐败治理能力,确保铲除腐败毒瘤、防止腐败再生、保证政治健康。而这正是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一个重大选择和重大落实,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一种政治必然和历史必然。

四、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是一项旨在创建和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反腐体制和体系的重大政治建设任务

按照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有必要作部分修宪,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形成完整的监察主体体系;实行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实现对所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新型反腐败监察体制和体系。

(一)建设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新型反腐败监察体制

按照十八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可以概括为“二升三合”。

“二升”是指在两个层面发生垂直性重大改革:一是升级性的体制变革。监察由行政监察升级为国家监察,由二级国家职能(即行政监察职能)升级为一级国家职能(即国家监察职能)。这实际是创设一种与行政职能平行并列、专司反腐职责的新型国家职能。二是升级性的机构变革。监察机关由行政监察机关升级为国家监察机关,由二级国家机构(即行政监察机构)升级为一级国家机构(即国家监察机关)。这实际是创设一种与政府平行并列、专司反腐职责的新型国家机器。其核心是围绕反腐主轴进行国家权能结构的垂直改造,在立法、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一级权能架构上创设和新添一项权能即监察权能;继而,在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等一级国家机关架构上,创设和新添国家监察机关,废弃行政监察主体即行政监察机关。这里的实质是对原宪法规定的政体设定进行突破性大调整,亦即上升到政体层面上进行架构调整、制度创新。显然,这是建国以来最重大的政体变革之一。

“三合”是指在三个层面发生跨越性重大改革:一是对所有反腐职能进行大幅度横向整合。这主要是将行政监察职能、政府预防腐败职能、检察职能中的反腐职能和其他分散设立的反腐职能集中统一起来,整合、充实、提升为国家监察职能。二是对所有承担相关反腐职能的机构和队伍进行大幅度横向整合。这主要是将政府序列的行政监察机关和预防腐败局、检察院序列的反贪污腐败局与反渎职侵权局和职务犯罪预防局等机构和人员集中统一起来,转隶、整合、充实、打造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国家监察队伍。三是将国家监察机关同党的纪检机关合二为一,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这里的实质是集中强化反腐的职能、机构和队伍,打造一支统一协调、集中高效反腐败的专门政治力量,创设一个专司反腐职责的新型国家监督机器、国家治理主体。这一变革要同时牵动或者涉及多个重大层面,包括具体的立法体制、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等及其决定下的具体职能职责、机构编制、人员队伍、政策法律、工具手段等等,带来一系列连锁变革和重大变化。

应该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牵涉面广、影响深的重大体制性突破和创新。突破,主要是指为了集中反腐力量、取得反腐败常态高压和长效保证的根本性突破;创新,主要是指摸索建立一个党统一领导、指挥反腐的政治机关即监察委员会进行坚定、高效反腐的国家监察模式。在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指挥调度下,这一改革已基本完成,达到了预期目标,还保证了纪检监察在调整、变动过程中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和改革的积极、稳妥推进。

(二)建设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新型反腐败监察体系

在新体制下建成新型反腐败监察体系是一项需要统筹推进、不断优化、逐步到位的系统工程。在中央层面,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在地方层面,建立省级、市级、县级监察委员会。这样,国家监察体系就由四级监察委员会组成,在政治生活中定性为政治机关,在国家生活中定位为执法机关。然而,围绕这个体系的建设,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进一步抓实抓深、做细搞好。

一是要进一步做好职能转化与融合工作。要在三地试点和全国试点推开的经验积累和理论认识基础上,把原来分布在不同部门、按不同依据和方式运转的反腐职能进行机制化、程序化和高效化的再设计、再调整、再优化。

二是要进一步做好来自不同部门的监察人员相互间磨合协调和增强适应性、胜任性的工作。各级监察人员都来自多个部门,如何把这些人员整合、建设成高度一致、具有强大战斗力和可靠性的监察队伍,就成为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挑战。这里亟需重点加强监察人员之间的相互磨合,把促进工作做得更具体细致,不能大而化之,确保合署办公以后达成更大的一致协同,人员适应性和综合效能发挥变得更加理想、更加完善。

三是要进一步做好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建设和工作水平提高的过程。对于监察部门内部来说,主要就是要加快完成那些转隶过来的人员的纪检监察性学习与转变过程,这里包括了来自司法系统的检察官、法官,还有来自其他部门的公务员等,使之尽快适应纪检监察的特点和要求。此外,还要加快完成非转隶人员提高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水平的过程。

四是要进一步做好新型监察的重要内部关系设定与处理的工作。这主要涉及跟巡视、派驻、监督等纯粹的内部业务的对接协调,重在按法律规定来考虑、设计和执行这种内部运转、协调的工作流程,着眼日常性、细节性、机制性和有效性,把工作抓细抓好,确保无漏洞、有成效。

五是做好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磨合工作。这是又一个磨合。但这个磨合的前提是国家监察法。这里涉及到大的相互关系,即监察机关或者是监察主体同立法主体、司法主体、行政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已经有了法律的设定,但具体的对接非常细,需要从机制上看到、做到。这里要依法律规定来加强磨合,在完善、健全这些工作机制上需要不断地抓实抓细。在这一点上,重点不在监察机关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应该做什么,而在于要主动配合、主动设想、主动对接,把这项工作做好。

六是避免法治建设滞后,避免试点操之过急,搞好动态平衡。这里是内部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和注意的实际问题,尽管不受外界影响。试点工作确实推进非常快,但也致使一些规律性的问题和其他重要的东西尚未得到充分、全面的摸清。所以,在避免操之过急上需要给予一定的注意。一方面,在法律上要到位,确保实际运转规范到位;另一方面,要以工匠精神,认真做,慢慢抓,细细磨,把这项工作做细致,做扎实。

总之,就是要按照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的要求与部署,着眼于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细致认真态度,不断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切实完成、抓细做优这项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任务。

[参考文献]

[1][3]杨晓渡.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新闻中心首场记者招待会上的讲话.新华网,2017-10-19.

[2]十八大、十九大以来落马省部级名单[EB/OL]. http://district.ce.cn/newarea/sddy/201410/03/t20141003_

3638299.shtml.

[4]杨晓. 11月反腐战:十九大后23名厅官被检方查办[EB/OL].正义网. http://news.jcrb.com/jszx/201712/

t20171201_1821735.html.

[5] 温红彦等.坚决打赢反腐败这场正义之战[N].人民日报,2017-09-18.

[6]完颜平. 2016年全国共处分乡科级以下干部39.4万人[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02-07.

[7]吴健雄.健全国家组织结构.中国社会科学网,2016-02-25.

[8]董鑫.全国245名副省长履新[EB/OL]. http://new.qq.com/omn/20180206/20180206A05H7X.html.


作者:邱霈恩,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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