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体制,是指由立法所确定的、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实施制约的组织体系和作用机制的总和。本文所探讨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监管体制,并不涉及金融、知识产权、新闻出版等专业市场的监管行为。近年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央政策性文件的有力指导下,不少省市纷纷推进以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局合一”为重点的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本轮改革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和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为目标,改革势头迅猛,部分省市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基层“三局”就已整合到位。对于改革的成效和意义,无论是决策层还是社会舆论,都给予了充分肯定;但疾速推进的改革本身和过程中仍然有不少值得我们反思和检视的行政法治问题。
现阶段各地开展的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主要依据的是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政策性文件,虽然制定机关级别高,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但毕竟没有涉及到立法的修改,各地成立的市场监管局在执法过程中或多或少地遭遇法律保障缺失的困境。正是由于缺乏完善的顶层设计和立法的衔接不畅,加之各地在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中进展太快(如安徽省政府于2013年12月27日召开全省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动员电视电话会,明确要求各地于2014年1月底前完成市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任务),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集中暴露。通过对当前各地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现状和运行模式的分析,笔者认为在充分肯定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成效的同时,对其中与行政法治相关的问题也不应忽视。
当前市场监管体制在改革过程中遭遇的执法依据混乱、主体资格认定不一、复议监督机制紊乱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本轮改革与立法衔接的不到位,且在中央层面缺乏较为完善的顶层设计。而要破解这些行政法治难题,最为有效的措施在于及时总结改革中的经验和教训,并对相关法律规范予以立、改、废,以更好地完善我国市场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