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的工资结构问题,主要是讨论第四种工资结构,即基本工资在整个工资中所占比重问题。基本工资应当在公务员整个工资中占主体,这个问题是没有争议的。因此,仅在表面上就事论事地讨论公务员工资的合理结构是没有意义的,需要研究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公务员工资结构为什么会失衡。公务员工资保持合理结构,这是一个科学的工资制度的基本要求。如果出现基本工资比重过低,津贴补贴或奖金成为工资的主体部分,这肯定不是制度设计的要求,而是制度运转过程中的变形。我们关心的是,基本工资以外的其他部分为什么会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比重变得越来越大,以至于成为工资制度改革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二是工资各个部分的实际功能问题。工资结构不能仅仅从各个部分的名称去作判断,而应对各个部分的实际功能进行分析。有一种观点认为,目前工资中的“规范津贴补贴”,名称叫“津贴补贴”,但实际功能和基本工资接近。因为“规范津贴补贴”完全按职务来确定标准,而严格意义上的津贴补贴,应当根据津贴补贴的性质,不同种类的津贴补贴分别按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危险程度等来制定标准。“规范津贴补贴”究竟属于什么性质?
三是工资各个部分的决定机制问题。如果制度设计的工资结构是合理的,工资结构出现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工资各个部分的增长不均衡带来的。因此,工资结构失衡肯定与工资的管理体制相联系。工资各个组成部分由不同的决策主体来管理,就有可能出现管理比较宽松的那一部分出现较快的增长,从而打破工资各个组成部分的原有比例,出现工资结构的失衡。因此,研究工资结构的问题,必须要研究工资各个组成部分的水平和增长分别由谁来决定、怎么决定。这既是研究结构问题发生的原因,也是研究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
四是各工资组成部分增长的资金来源问题。这是和上一个问题相关的问题。工资某一部分要增长得比较快,要有资金来源。在现行制度下,工资不同部分资金的来源不一样:地方自行出台的津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基本工资在大部分地区来源于中央财政少部分地区由地方经费自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资金全部来自中央财政。合理工资结构的确立,需要研究与财政结构的关系,需要调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五是基本工资比重的地区差异问题。我们所说的公务员工资结构问题,是全部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占整个工资的平均比重。实际上,在这个平均比重里面,越是工资高的地区,基本工资的比重就越低,越是工资低的地区,基本工资所占比重就越高。因此,在研究解决工资结构问题时,就会出现不同的思路。如果是仅仅解决全国公务员基本工资的平均比重提高,这是一种思路;如果要使每一个公务员的工资结构合理,又会是另一种思路。而在基本工资加地区附加津贴的制度框架下,是很难做到每一个地区公务员都能保持合理工资结构的。如果要真正使每一个地区都要做到基本工资成为工资的主体部分,可能就需要改变制度的基本框架,各地区的基本工资水平基本相同的格局就会打乱,这就意味着全国不再实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标准。如果这么做,将是对现行制度一个相当大的改变。
工资结构不合理会带来公务员工资制度变异的问题、地区之间工资收入差异扩大问题、工资管理秩序混乱问题、对地方在工资分配权限的划分和调控问题。
工资结构失衡的治理,要把建立公务员基本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作为重点,适当把一定数量的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完善工资管理体制,建立权力和责任统一的分级管理制度,统筹考虑公务员工资整体合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