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汉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北京 100009
从起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开始,对各国制度的比较研究就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并在条例中得到体现。条例实施以来的八年多时间里,每逢遇到重大的疑难问题,如过程性信息、纯粹机关内部事务、申请人资格、义务主体的范围等,理论与实务部门的同志都会自觉不自觉对国外做法进行比较,从中寻找有益经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法律文明成果的开放精神,也使政务公开制度迅速成为党和政府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驱动力量。
然而,另一方面,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状况一直并不太理想。其中,研究的不全面、不深入、不专业现象一直比较突出,导致比较研究的样本不充分,具体问题语焉不详,研究的实用性不够等问题。后向东博士的新著《信息公开的世界经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3月版)较好地弥补了目前的研究缺陷,是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一次成功尝试。该书在对80多个国家的情况进行全面把握的基础上,以其中有代表性的16个国家为样本,逐个进行全面介绍,并将该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置于比较框架下加以评论,分析其优缺点。在此基础上,再以专章集中进行总结和归纳,提炼各国的普遍经验与做法,体现覆盖范围的广泛性与典型性。该书35万多字,篇幅虽然不大,但与国内已经出版的信息公开比较研究成果相比,覆盖面广、信息量大、资料翔实,完全可以代表这个领域目前的最前沿研究水平。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比较研究的难点之一在于很难找到共同基准,并因此可能导致鸡同鸭讲的局面,深度难以保证,说服力不强,遑论吸收借鉴。该书在这方面的努力尤为值得称道。作者在对各国信息公开制度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将信息公开制度分解为八个通用要素和一个差异性的变量要素,构成本书的分析框架——“九要素框架”。九要素框架涵盖立法目的与原则、义务主体、信息公开客体、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条件、信息公开范围、信息公开程序、监督与救济、工作机构体系与其他,不但紧扣各国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环节,更重要的是通过确立共同的分析基准,因此使比较成为可能。同时,该书以各国现行权威法律文本为分析、比较对象,并全部重新翻译大部分法律文本,治学态度严谨,保证比较的客观性和研究的深度。比如,对于国外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一直以来国内学术界通说普遍认为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并认为我国未来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应该扩大义务主体的范围,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纳入。该书在对16个国家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进行非常详细的列表对比之后提出,各国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必然是以行政机关为主,有些国家把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列入义务主体范围,更多的是一种宣示或者倡导,而不是真的将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同于行政机关,约束其履行与行政机关同等的信息公开义务。这样的结论,非常有说服力,可以使我们对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认识更为全面、科学。
解释学和现实主义法律思想一直认为,法律解释是解释者对法律文本的一种创造性重构,并不是简单的机械解释。同理,比较法律研究绝不是简单的“量尺子”或者“比高低”。研究者本身是否专业,是否有足够的问题意识,对比较研究的结论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在留学归国人才越来越多、外文一手资料获取越来越容易的网络时代,国内法律比较研究的状况不尽如人意,关键因素之一还在于研究者本身的专业性不够,对中国实践缺乏充分的了解。“功夫在法外”,近年来,该书作者专注于信息公开方面的研究和实践,直接承担条例修改研究的重要任务,出版专著《美国联邦信息公开制度研究》,在学术界与实务部门得到普遍好评。这样的历练与机会,保证了本书的专业性和极强的中国问题意识,实现“我注六经”和“六经注我”之间的相互印证和平稳对接。阅读本书,不仅能够全面、客观了解各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现状,也能从这种比较中更深入认识、把握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对条例实施和下一步的修改肯定会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