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阅投稿登陆
正在加载中...


最新目录
依法推进多元治理 优化电商发展环境
热点聚焦
傅昌波 李志明
发布时间:2016-12-12  发布人:本站  源自:
    


作者:傅昌波,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100875;李志明,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北京 100872


经过近20年的高速发展,中国电商产业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中国已成为新互联网时代电商产业头号大国。伴随着产业的繁荣,电商领域也积累了不少问题。总体而言,电商领域仍存在较为严重违法经营、恶性竞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危害消费者权益和电商产业的健康发展,还让一些电商平台成为落后产能低价生存的寄居地和避风港,从而严重影响到推进“中国制造2025”和我国正在推进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此,中国应当依法推进多元治理,优化电商发展环境。

一、电商领域违法经营问题突出后果严重

第一,不诚信经营易发多发。中国社会信用体系有待健全,对于各种失信行为的惩戒也明显偏轻,造成整个社会营商环境不佳。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由于网络的电子化和虚拟性,消费者无法像线下购物那样对所需商品进行直观的甄选、查验,只能通过卖方所提供的信息决定商品是否买入。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更容易利用其在信息掌握方面的优势地位,通过不诚信经营获利。因此,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基础极为薄弱,诸如误导宣传、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延迟发货、虚假交易、退款欺骗、订单取消、霸王条款等有违诚实信用的经营行为不仅在电商促销期多发高发,即使是在平时也绝不少见。

第二,侵害知识产权问题突出。在当前中国电子商务领域,侵害知识产权的问题较为严重。售假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会严重挫伤生产厂商进行产品研发和开展创意创新的积极性,也可能危及消费安全。售假贩假,也许能换来电子商务短暂的繁荣,但最终会吞食被消费者抛弃的恶果,就连电子商务平台的商业声誉和市场价值都会受到严重影响。最近发生的“阿里加入国际反假联盟仅一月就被暂停会员资格”事件就是例证。

第三,非税销售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严重。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年均增速达到GDP增长速度的数倍。然而,由于纳税主体身份的认定以及课税对象性质、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的确定等存在实际困难,现行税制要素的有关规定已经难以适用于电子商务。由此,导致税务机关无法依据现行税收制度、依靠现行的征管手段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课税,造成电子商务税收的大量流失。从具体业务模式来分析,“征税盲区”主要集中在C2C电商模式,此类交易一直游走在纳税的边缘,B2C型电子商务交易则已基本实现征税。

第四,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由于信息获取的即时性和便捷性,较好地解决了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线上电子商务竞争比线下商业竞争更加充分也更加激烈,以至于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演变成恶性的不正当竞争。例如,有的经营主体或将他人注册商标、商号登记为网站名称,或使用与他人商标、商号、标识等相同、相似的网站Logo标识,或使用与其他经营主体域名相似的域名,或模仿、抄袭其他经营主体的网页、图片和商品介绍;有的经营主体雇用“差评党”专门“抹黑”竞争对手,通过损害商业信誉的方式打击竞争对手;也有经营者雇用人员买竞争对手产品并故意“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增加其出库成本和销售成本,从而打击竞争对手;有电商主体通过在搜索引擎上购买包含竞争对手名称的关键词并抢走竞争对手用户;还有经营主体专门找人点击竞争对手付费购买的搜索竞价营销工具,给竞争对手造成大量并未形成购买量的流量成本支出。

  二、电子商务领域乱而不治的主要致因

(一)立法方面

与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生动实践相比,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具体法律规范空白处较多、法律条文比较陈旧、法规间存在不协调等问题的存在,是造成电子商务领域非法治状态的根本原因。在法律层面,中国至今还没有制定专门和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只是有一些相关法律从某些方面涉及到电子商务,例如,2004年审议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规范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及其他领域中的应用。除此之外,中国还出台了部分具有法律地位的文件——全国人大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并且还通过修订《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因此,电子商务活动的绝大多数领域要么处于法律“真空”地带,要么因相关法律条文过于简略而处于法律“半真空”状态。

(二)执法方面

首先,执法不严。市场监管执法不严最集中的体现是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的执法意愿不强,以致其所开展的市场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当前,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市场开展执法的意愿不强,既有出于主观善意的考量,又有主观恶意的成分。其次,执法不当。市场监管执法不当最集中的体现是监管部门选择性执法和运动式执法问题。由于目前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不健全,对行政部门开展市场监管执法的方式、手段和程序更是缺乏明确规定,致使监管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作为依据,实际享有的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这样就难免会发生根据自身判断甚至好恶刻意选择特定范围的监管对象来发起选择性市场监管行为,或者是在特定时点、为实现临时性目标而集中优势人力、物力发起突击性、运动式市场监管行为。再次,执法不力。市场监管执法不力最集中的体现是由于监管方式有问题、监管体制不科学、监管能力不够强等原因导致监管效果不佳,致使电子商务领域所暴露出来的假冒伪劣、价格欺诈、侵犯隐私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理,导致整个电子商务领域实际违法成本太低。

(三)司法方面

由于调查取证难和事实认定难等因素的存在,再加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衔接机制不健全、司法机关在电子商务审判经验和业务能力方面存在欠缺等原因,使得司法机关对于电子商务发展本应有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大大减弱。这种状况还导致了各电子商务参与方的实际违法成本很低,反倒是守法经营所需要承担很高成本的不正常现象,离实现“违法必究”的法治目标还有很大距离。电子商务司法“不给力”是造成电子商务领域非法治状态的客观原因。

(四)守法方面

在中国电子商务领域,不管是市场主体还是消费者的守法意识都比较薄弱,这是导致电子商务领域非法治状态的直接原因。首先,市场主体不守法经营。当前,中国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和商业道德总体上还比较缺失。面对着比传统商业模式更为激烈、更加残酷的竞争压力,部分经营主体为了生存与发展,急功近利地采取不诚信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不守法经营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致使诸如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商品,以及夸张的虚假宣传、虚构的打折返利、“互咬”式的不当竞争、“刷单”式的信用造假、“马甲”式的身份隐藏、“失联”式的逃避惩罚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呈蔓延之势。其次,消费者不守法消费、未依法维权。目前,中国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维权能力不足客观上助长了电子商务领域各种违法失信行为的泛滥。同时,消费者守法消费观念不强,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三、依法推进电商环境多元治理

(一)加强电子商务治理立法,消除法律空白盲点

中国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和牵引。中国亟需加快《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针对近年来该领域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突出问题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使之成为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法》应突出解决制定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交易规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个人信息安全、细化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方式、明确违法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及明晰电子商务平台在电商治理中的权利义务等关键问题。

在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的基础上,一方面围绕着电子商务产业链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单独立法,另一方面,对实践中现有的规范指导电子商务的电子签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广告法、价格法等各种相关法律、规章进行梳理、补充、修改和完善,使之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的实践发展。在推进电子商务立法方面,政府应结合自身在开展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推动立法机关加快立法,并将重点放在消除现有法律体系盲区、修订陈旧法律规范以及理顺现有法律规范和规范政策制度体系的不协调上。

(二)倡导并鼓励经营主体开展诚实守法经营自律

在电子商务多元共治格局中,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既是“客”又是“主”:从一个方面来看,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既需要接受来自政府的市场监管,又受到行业协会和电商平台的部分约束,还面临着来自消费者和媒体的社会监督;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也应当并且能够加强自律,通过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及道德水准,开展自觉诚实守法经营,发展品质电商、品牌电商和价值电商,担负维护市场良性竞争秩序的义务。有鉴于此,政府在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力度的同时,还应当制定适当的政策措施在电子商务领域倡导诚实守法经营,并通过授予社会荣誉乃至税收减免等措施激励诚实守法经营的经营者。

(三)强化平台治理责任,建立平台首问负责制

首先,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和网络经营者信用评级的内部监控制度,制止以虚假交易等方式提高具体经营主体信誉的行为。其次,在电商平台权属范围内有效监督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完整保存交易记录、沟通日志等数据信息,不得隐瞒、删除系统数据,避免影响司法取证和消费者维权行为中的数据凭证安全。再次,电商平台应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居中调停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矛盾纠纷,承担对消费者“先行赔付”责任,通过维修、退换以及其他赔付形式补偿消费者损失。2015年5月28日,10家大型电商平台共同签署《电商企业落实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承诺书》,可以视为一种自律行为,有助于提升电商企业责任感。最后,电商平台还应当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配合执法部门反向追溯并问责平台内违法失信经营者;不同电商平台还应通过公开和通报违法、失信商家信息等形式加强相互之间在打击违法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方面的协作和联动。此外,由于电子商务行业处于法律空窗期,许多电商平台自发制定和形成了自己的平台规则,涵盖包括准入规则、营销规则、交易规则、处罚规则等在内的电子商务从注册到交易完成全过程可能遇到问题的一整套规则体系。这些平台规则体系可以作为电子商务立法重要参考,部分规则甚至可以直接纳入法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电商平台还承担着为电子商务行业生产规则和提供规则的责任。

(四)增强守法消费意识和维权能力

依法推进电商治理,营造良好电商环境,离不开消费者的参与。在电商时代,中国在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也应当科学权衡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平等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通过建立消费者教育机制,引导消费者树立守法消费、品质消费观念,共同营造良好的电商发展环境。

具体而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通过科学确定不宜退货的情形或责成消费者承担部分退货成本等方式,对部分消费者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的不良行为加以合理限制;二是引导消费者改变“低价者得”的消费心态以及购买便宜“假真货”、“知假买假”、不尊重知识产权价值的消费行为,树立“优品优价”的品质消费观念;三是为促进国内经济发展和供给侧改革,必须倡导并鼓励消费者购买民族品牌,为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品质电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消费环境。同时,还应当帮助消费者提高证据意识,鼓励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积极维权,提升消费者维权能力,倒逼电子商务行业由非正常的低价竞争走向正常的服务竞争。

值得指出的是,媒体作为社会公器和“无冕之王”,肩负着社会监督和弘扬正气的重大使命,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应当在开展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证据意识和维权能力,监督和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五)加快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

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是解决网络销售服务投诉量随着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持续攀升而猛增的主要途径。“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由政府、各个行业、企业、消费者以及媒体各方集体协作,以道德为支撑,以法律为保障,采用科学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来保障。

具体思路包括:一是在政府加强指导和积极推动的基础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管理责任,加大电子商务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力度,完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二是推动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督机制,推进人口、法人、商标和产品质量等信息资源向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构建面向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采集、共享与使用机制,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三是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指标、信用档案等标准研究和推广应用,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经营主体给予警示或惩戒,鼓励和引导经营主体重视培育和维护诚信经营形象。

(六)以征税为切入口优化电子商务经营环境

从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税收发展趋势来看,大多数发达国家均已开征或正在考虑开征电子商务税。中国应当在借鉴国际社会主流做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征税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冲击以及消费者利益等因素,循序渐进,择机逐步完善中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建立科学完备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缴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措施。这样做不仅是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比重达到临界点后维护税收公平与市场公平的需要,而且还能通过征税淘汰一部分依靠销售劣质低价产品和偷逃税费生存的非法经营主体,实现促进优胜劣汰、净化电子商务市场环境的目的。

(七)借力“互联网+”改进电子商务治理

电子商务市场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信息技术,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商监管平台及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强化技术手段与监管业务的融合,从根本上打破部门监管执法与区域属地管辖的壁垒,提高监测监管的前瞻性、实效性。通过新一代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事前规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电商进行跨区域跨境监管,将问题电商列入黑名单和灰名单,让监督在阳光下进行,使得包括监管者、经营者、消费者等在内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电子商务领域治理。

事实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目前正在推进“以网管网”、强化技术支撑,通过借助先进信息技术,建立“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全国电子商务网站监管服务系统”“全国跨境电商监管服务系统”三大系统,发展新一代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开展网络交易市场大数据监管应用。




关于杂志  |  联系我们  |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 京ICP备:060588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816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中国行政管理杂志社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自2013年5月16日起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