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掌握思想文化领域国际主动权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研究”(编号:12AZZ008)
作者:刘少华,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凌云,湖南大学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研究生, 长沙410082
随着我国互联网快速发展,网络空间已经是人们重要活动空间,网络空间治理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网络空间发展还存在不少短板和问题,[1]主要有四方面:一是利用网络从事虚假、诈骗,传播色情、暴力内容等违法违规活动;二是利用网络从事鼓吹推翻国家政权,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宗教极端主义等带有明显政治目的和意识形态目的活动;三是进行非法商业交易;四是传播网络病毒,进行网络攻击,制造网络故障等。鉴于此,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完善立法、治理格局、内容建设、治理技术四方面着手加强治理,进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一、创新完善网络空间治理立法
法律法规是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空间的重器。网络空间事关我国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针对当前网络空间存在的问题,我国必须创新和完善网络空间治理立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法制建设,坚持依法办网、依法用网、依法治网,提高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水平,实现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为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法规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完善;网络空间治理立法必须紧跟网络空间技术的发展,甚至要超越网络空间技术的发展。这样,网络空间治理立法才会具有前瞻性,发挥引导作用,更好地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然而,现实表明,与网络空间技术快速发展相比,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立法要“慢半拍”,部分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网络空间技术的发展。当前,我国网络空间技术快速发展,并日益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出现网络空间技术发展在前,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法规滞后的现象,部分相关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网络空间技术的发展。这给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立法提出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法规如何应对快速发展的网络空间技术,使网络空间技术及其服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健康运行。对此,我国要根据网络空间技术发展快、更新周期短的特点,基于网络空间特性的要求,按照立法创新与技术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使网络空间治理立法紧随网络空间技术发展,并及时创新和完善,防止出现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法规与快速发展的网络空间技术脱节的被动局面。我国立法机构、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等必须加强对网络行业与网络空间技术发展趋势的调查研究,及时根据网络空间技术的发展特点与发展趋势,结合网络空间自身规律,制定超前的、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这样既能提高法律法规对网络空间治理的预见性与前瞻性,增强法律法规对网络空间治理的引导作用,又有利于维护网络空间治理法律法规的稳定性与严肃性 ,提高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威和效率。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立法要做到纵向立法和横向立法紧密结合,构建经纬密集的网络空间治理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我国最高立法机构要制定综合性或专门性网络空间治理法律,作为网络空间治理的上位法;另一方面,国务院、国务院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与地方立法机构,要遵照网络空间治理上位法的原则和精神,根据各地、各部门网络空间治理的特点和具体实际,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这样,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空间治理法律法规体系。
二、构建多元网络空间治理格局
构建多元网络空间治理格局是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空间的根本途径。其一,培育和强化多元网络空间治理主体。根据我国国情,我国网络空间治理主体主要有七大类型:政党(主要是执政党)、立法机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司法机构、社会组织(特别是网络行业组织)、网络企业和网站、公民个人或网民。根据这些网络空间治理主体的职能和作用,我国要培育和强化党的领导、政府与职能部门主导、立法机构制法、司法机构司法、社会组织自律、企业网站自管、网民自觉的七位一体的多元网络空间治理主体。
其二,构建分层交叉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与多元网络空间治理主体相对应,我国要构建七个部分组成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执政党负责制定网络空间治理的决议和政策,引导和规范网络空间治理方向;立法机构负责制定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法规,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武器;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网络空间治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据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对网络空间的监测监管,增强执法力度,依法治网;司法机构依据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法规,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和惩治网络空间违法违规事件、人员和组织;网络行业组织制定网络行业规则,加强对网络行业的监管;网络企业和网站是网络空间治理的直接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办网,守法经营;公民个人或网民要积极参网络空间治理,依法用网,理性表达。通过各类网络空间治理主体参与网络空间治理,构建多层交叉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
其三,合理界定网络空间治理主体的责任。一方面,我国要根据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明确各类网络空间治理主体的职责,做到既有明确分工,又协调合作,坚持权责一致,使各类治理主体形成一个整体,产生强大的合力;另一方面,当网络空间治理出现问题时,要合理界定和划分相关治理主体的责任。只有在合理划分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合理处理和惩治有关责任方,从而真正做到以罚促改,以罚促变,实现网络空间治理的目标。
三、加强网络空间传播内容建设
加强网络空间传播内容建设,是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空间的根本要求。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必须加强网络空间传播内容建设,加强网络文化供给侧改革,为网络空间提供丰富的具有积极进步意义的传播内容,这是从源头净化网络空间的根本要求。
其一,弘扬网络主旋律,激发网络正能量。一是坚持正确政治导向。正确引导网络空间的传播内容,坚持党性原则、人民性原则以及这两种原则的统一,让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愿望成为网络空间主旋律。二是积极推行“互联网+核心价值观”战略。利用网络平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网络空间内容建设之中。三是坚持正确思想文化导向。“互联网和主流文化是相辅相成的”,[2]利用网络空间,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倡导正确思想言论,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反对和抵制一切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进步的网络空间内容。
其二,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一是采取措施,规范和鼓励网络组织、网络企业和网站制作和传播具有积极意义的网络文化作品。二是实施网络空间内容建设工程,鼓励网络行业、网络企业、网站、网络文艺工作者和网民创作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微电影、微视频、原创文学等网络文艺作品。三是持续开展“净网行动”,严厉打击网络空间违法违规现象,净化网络空间。
其三,加强网络空间传播内容的监测监管。一方面,党政机构、职能部门、网络企业、网站要利用专门技术,建立和创新网络空间传播内容的专业监测监管机制与平台,进行专业监测监管;另一方面,建立和创新网络空间传播内容的社会监督举报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和广大网民积极参与网络举报、监测监督,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创造社会环境。
其四,增强网络空间议题设置能力。各类网络空间治理主体,要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与趋势,积极主动地设置网络空间议题,掌握网络空间传播内容的主动权,做好网络空间传播内容效果的预判、评估,增强网络空间传播内容“时、度、效”的高度结合。
四、提升网络空间治理技术能力
提升网络空间治理技术能力是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空间的根本支撑。技术是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工具。面对日益发展的网络空间技术,网络空间治理也必须创新和利用网络空间技术手段与技术工具,做到以技术应对技术,以技术管理技术,使网络空间治理技术适应网络空间技术发展的需要;否则,就会出现网络空间技术快速发展在前,而网络空间治理技术滞后的局面。
其一,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技术的创新,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技术支撑。我国在创新和发展网络空间技术的同时,要同步创新和发展网络空间治理技术,做到网络空间治理技术的发展与网络空间技术的发展同步,从而加强对网络空间内容的监测监管,对网络空间违法违规内容,做到第一时间发现、判断、防范和处置,实现网络空间治理的“技治”与“人治”有效结合,提升网络空间治理能力。
其二,加快培养掌握网络空间技术的治理人才与管理人才,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人才支撑。实现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空间,使网络空间风清气正,最终需要依靠掌握网络空间技术的治理人才与管理人才。对此,我们要聚天下网络空间治理技术英才而用之,要大力培养和引进网络空间治理人才和管理人才,建设强大的政治性强、业务精、作风好的网络空间治理人才和管理人才队伍。
其三,准确把握网络空间技术属性,为网络空间治理树立正确的网络技术思维。技术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重属性。技术的自然属性决定技术中立;技术的的社会属性决定技术的使用和技术的使用者具有价值取向。网络空间技术也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重属性。网络空间技术的自然属性决定网络空间技术中立原则;网络空间技术的社会属性决定网络空间的使用和使用者是有目的,“互联网内嵌着像自由、共同体、平等、利他主义和民主等价值。”[3]网络空间的使用和使用者具有动机和目的,他们为了实现自身目的,利用网络空间技术作为实现自身目的的工具。所以,网络空间的管理者、网络空间技术的开发者和使用者都必须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网络空间的技术属性及其相互关系,树立正确的网络技术思维,推动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04-26.
[2][法]弗雷德里克·马特尔.主流:谁将打赢全球文化战争[M].刘成富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390.
[3][英]安德鲁·查德威克.互联网政治学:国家、公民与新传播技术[M].任孟山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