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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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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兴 山
发布时间:2014-6-16  发布人:本站  源自:本站
    

基金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资助、中央党校校级重点科研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研究”阶段性成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论断。这一重要论断的提出,坚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加深了对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和特征的认识,也为我国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等一系列改革开拓了新的空间,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我国,自1992年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后,随着对市场经济规律和特征认识的不断加深,对市场的作用以及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也有各种不同的表述。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一表述进一步提出“更大程度的发挥”,但仍然有“五个统筹”的前提要求,而所谓统筹一般都是要由政府来做的。2013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并提出要“更大程度更大范围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这一表述中,不但提出了“两个更大”即“更大程度”和“更大范围”,而且没有再提“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和“五个统筹”的前提。显然,这在认识上又大大前进了一步。《决定》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论断,不管人们对这一论断从字面上作怎样的理解,但从总体意思上说是进一步提高了市场的地位、强化了市场的作用,目的在于进一步坚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以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为核心,牵动各个方面的深化改革。

  我国自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至今已有二十多年。二十多年来,虽然这一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就,市场化的程度有很大提高,政府职能转变有很大进展,但目前总体上说还是政府干预过多、管得过多,没有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所以《决定》的这一重要论断,对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乃至我国今后的发展,不但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导向意义,而且也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当然,在强调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明确目前我国仍然要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同时,从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市场不是万能的,而且是有缺陷的。关于这一点,国外有一个经济学家曾经说过:迄今为止,还没有找到一种机制和手段比市场机制更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但市场也是没有大脑、没有良心的。所有这些缺陷,都要由政府来弥补、来承担。这就是为什么《决定》在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又强调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因。

  二、转变政府职能与规范宏观调控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必须要深入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其中重要的一项改革,就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和改善宏观调控。

  应当说,我国自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来,政府职能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例如,指令性计划基本取消、行政审批大量减少、政府机构多次改革,服务性职能大大加强等。但是,也应看到,如果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特别是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要求,目前这一转变还远未到位。也可以说,过去政府高度集中、管得过多的情况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政府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总体上说,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国家干预,仍将是新一轮改革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和艰巨任务。为此,《决定》在多处强调: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要“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

  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到底要履行什么职能,《决定》对此对作了新的表述,指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对于这一表述,也可以进一步概括为“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保障公平”十六个字,其主要任务就是搞好公共服务、弥补市场失灵。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决定》对于在新一轮改革中如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具体要求,概括起来就是“三个一律”,“五个加强”。所谓“三个一律”,是削弱政府职能方面的要求,其中包括、第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第二、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第三、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所谓“五个加强”是强化政府职能方面的要求,包括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

  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正确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既是发挥社会主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也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同样可以说,我国自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和市场体系的逐步建立,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也在不断改善,宏观调控方式也在不断转变。但是也不可否认,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转换而来的,因此长期以来,宏观调控还自觉不自觉地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主要表现为对微观经济的干预过多、配置资源的审批过多、行政手段运用过多。针对这种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善宏观调控,《决定》对建立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包括宏观调控的任务、宏观调控的手段等进行了新的界定,指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价格等政策手段协调配合,提高相机抉择水平,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形成参与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机制,推动国际经济治理结构完善。”

  根据以上界定,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宏观调控,我们应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意,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不是可有可无、时有时无的政府行为。

  第二,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定概念,而不是任意体制的概念;是政府的特定行为,而不是政府的任意行为。这个“特定”,就是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或决定性作用。因此,判断是否是规范的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主要是能否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有效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在一般情况下,规范的宏观调控要做到以下“三个为主”:一是在调控任务上要以经济总量和重大结构为主,而不能以微观经济活动为主;二是在调控手段上要以间接手段或经济手段为主,而不能以直接手段或行政手段为主;三是在调控方式上要以公共服务或弥补市场缺陷为主,而不能以配置资源或项目审批为主。当然,以上只是讲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中也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也不排斥对一些微观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必要时,也可以适当运用一些强制的行政手段,包括保留一定的审批权限。

  三、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与各方面的配套改革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但要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宏观调控,也不仅仅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还要进行方方面面的配套改革。实践证明,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中,首先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只是经济体制改革单兵独进,没有配套改革,不但经济体制改革难以深入,有些深层次的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而且还可能造成体制扭曲,出现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的混乱局面。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体制中的有些改革之所以进展缓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配套改革的滞后。为此,全面深化改革不但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而且还要同步进行各方面的改革,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以及党的制度建设改革等。同时我们还要认识到:上述各方面的改革,很多涉及到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因此难度会更大、风险会更多,需要有更大的改革决心和勇气,也需要有更多的改革智慧和共识。

  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围绕如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实际也就是《决定》中所说的全面深化改革。首先是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毋庸讳言,在我国整个治理体系中,不但存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还存在着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因此,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机构改革,就不能不如《决定》所说“统筹党政群机构改革,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理顺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党领导经济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式”,同时指出:“党领导经济工作,主要是把握方向,谋划全局,提出战略,制定政策,推动立法,营造良好环境。”我们应继续按照这一精神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推动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其次,是法治体制改革,包括立法司法改革。这是因为从某种角度上讲,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完善公正的立法、司法保证,就很难实现市场平等竞争和公平交易,很难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就很难发挥市场机制的正面作用。为此,越是深化市场化的改革,越是强调市场的作用,就越要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越要深化执法体制改革,从而真正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目标。再次,还要深化文化体制、社会体制以及生态文明体制等各方面的改革。“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是《决定》在继过去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的一个新的要求,这一新要求的提出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也不仅仅是发展问题、建设问题,同样也存在体制问题和改革问题。如果没有相应有效的体制机制保障,什么可持续发展,什么生态文明建设,都很难真正做到。关于这一点,最近这些年的集体林权改革就是最好的例证。过去林区的农民滥砍乱伐比较严重,即使是政府教育,甚至采取各种围追堵截的强制手段也制止不了。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过去滥砍乱伐的现象不但大大减少,而且使广大农民认识到,现在种树“是在山上办银行,为子孙后代留财产”,从而自觉地做到了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究其变化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集体林权改革以后,林地和林木的产权明晰了,生态保护的体制机制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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