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的十八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接力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截止目前,国务院已宣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00多项,各地方累计宣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上千项,改革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也出现了一些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一、在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存的误区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本身并不是行政审批。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的规定,行政审批项目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设定要求。但我们发现在公布的取消目录中,有些项目并不是按此设定的,本身并不属于行政审批项目。如:《北京市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中取消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委会资格批准”,其依据是《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通知》。
(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减少政府权力。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就是向社会放权,向市场放权,由事前审批变为事后监管。但公布取消的个别行政审批项目,更多的是从减少行政审批数量上考虑的,并没有真正实现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加法”的目的。如:《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取消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取消此项审批后,相关事项通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管理。这种取消实质上属于合并审批。
(三)地方重复公布国务院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已先后公布了七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累计682项。在这些项目中,绝大部分又重复出现在了各地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公布取消的“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就属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的事项。
(四)地方存在越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行为。按照《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主体与权限应该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主体与权限保持一致。但在各地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却存在越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现象,如:《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中取消的“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其设定依据是国务院《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省级政府根本无权取消。
二、规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审查程序的考虑
合理合法地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取得显著成效的重要保障。建议建立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相关制度。
(一)明确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主体及权限。按照《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办发文件的规定,有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和省级政府。其中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取消依据法律设定的项目,国务院负责取消依据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项目,省级人大负责取消依据地方条例设定的项目,省级政府负责取消依据省政府规章设定的项目。
(二)把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原则。一是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是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没有列入保留目录的,不在取消范围之内;二是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由有权取消的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取消,无取消权限的主体实施的取消行为或有取消权限的主体越权实施的取消行为均无效;三是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是通过公民自行决定、市场调节、行业自律和事后日常监管来解决的,为了取消而取消、取消光荣的政绩工程应杜绝。
(三)确立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程序。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要严格依法进行,具体程序分为五步: 第一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对本级或下级政府正在实施的,且属于本级人大或政府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通过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取消意见,同时征求实施部门的取消意见。 第二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根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实施部门的意见,提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论证材料,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合法性论证材料,重点说明该事项的设定依据。二是必要性论证材料,重点说明该事项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企业和个人自主决定以及其他管理方式能有效解决。三是合理性论证材料,重点评估该事项取消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说明取消后的预期效果。 第三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将论证材料报送法制部门和编制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按照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权限,分别报送有权取消的机关进行审查论证。 第四步,有权取消的机关,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确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修订设定该项目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并将修订后的内容及时公布。 第五步,根据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修订情况,相关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下位法的相关内容,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一致性。
(四)建立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检查评估程序。为确保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到位,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建议建立监督检查评估程序。具体分为三步: 第一步,由原实施部门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主要包括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将项目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的行为;是否存在拆分、合并或重组审批事项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类似审批的行为;是否存在以某种名义进行变相审批的行为。 第二步,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部门落实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取消后的社会效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步,纪检监察部门针对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改进。
(作者:天津市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天津30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