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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共强: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中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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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礼
发布时间:2013-6-8  发布人:本站  源自:本站
    

doi:10.3782/j.issn.1006-0863.2013.06.01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政府有意识地和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合作,在合作基础上逐渐出现双方共强的现象,这是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中国经验。虽然有学者对政府与社会组织共强关系提出质疑,但合作共强关系对解释我国转型时期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更具说服力,同时有助于推动社会组织发育发展,也有利于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合作共强关系不会自动形成,它需要政府转变社会组织管理观念,健全社会组织良性发展制度,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机制。
    [关键词]公共服务;政府;社会组织;合作共强
    [中图分类号]D6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13)06-0007-05

    社会组织(也称为第三部门、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等)最显著的特征是非营利性、志愿性和专业主义。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作用早已为学界所知,密尔(John Stuart Mills)在1859年就指出:“政府运作起来倾向于一刀切。志愿组织则相反,它们在不同的领域里活动,因而在各方面都具备丰富的经验。”[1]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逐步确立了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然而单靠政府孤军之力,很难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此种背景下,如何发挥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供给作用,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作用,必然涉及到政府与社会关系问题,但是对于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学界存在着较多争议。在我国快速社会转型和变迁背景下,政府与社会组织是一对复杂的、动态的、在不同地区具有不同表现形态的关系,把握两者关系对学界而言是一种困境,也是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从当前我国多数地区的经验看,公共服务领域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呈现这样一些特征,即相互促进,彼此相长。本文认为,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社会组织是一种合作共强关系,它对解释我国转型时期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更具说服力,也有助于推动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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