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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责任政府研究的三个基本问题
学术论坛
杨开锋 吴剑平
发布时间:2011-5-4  发布人:本站  源自:
    

  [摘要]责任政府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理论和实践都取得了很大进展。本文对2000年以后国内有关责任政府研究中的三个基本问题进行综述和评价,并结合国外相关研究和实践的前沿,探讨未来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责任政府;问责制;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11)05-0106-06

  从200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制度”,到2005年问责制被写入我国《公务员法》,不断推进的行政体制改革对责任政府研究提出了迫切要求。截至2009年底,中国知网总库关于责任政府的检索多达25460条,其中2000年以后24613条,占96.7%。现有研究为实践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但是责任政府作为一项新兴制度还在迅速发展、变化和完善,因而有必要对现有研究进行反思,并结合国外相关研究和实践的前沿确定未来的研究方向。
   一、责任政府的概念界定
  (一)责任政府的理论基础
   政府需要对人民负责,存在五种理论依据,即社会契约、人民主权、三权分立、法治和宪政。其中,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探讨了政府产生的根源,从应然层面解释了责任政府的必要性。人民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达成契约,转让权利产生国家,国家的责任便是保护人民利益。如果政府没有尽到这一责任,其合法性随之丧失。三权分立主张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由不同机关来行使,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既防止行政专权,又保障其有足够权力履行责任;它将公共权力分别赋予政府的不同部门行使,从理论上解决了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与限制问题,使得政府责任的履行有了监督的可能。法治理论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国家机关和政党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样,法律被视为人民公意的集合,从而使得人民有了手段和方法对公共权力行使者的责任履行进行监督,确保自己的利益不被损害。宪政理论认为,必须在宪法许可的范围实施有限政府,对宪法的维护就是对政府责任的履行。当然,也有学者提出为人民服务思想是责任政府的理论基础,政府必须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扩大公民参与,接受人民监督。
  应该说,上述理论从不同角度分析政府为何以及如何对人民负责,但是它们对责任政府的具体实现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并未进行充分地阐释。比如,法治和宪政理论没有考虑法律之外其它规范性因素的影响,如习惯、约定俗成、价值观等在责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三权分立不能解释实行三权分立以外的其他国家的责任政府建设问题,即使是对美国等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其解释力也不够,因为它只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的相对分立和监督,而不涉及公民、媒体、其他社会团体、企业等对政府的监督,以及政府上下级、同级之间的监督。
   (二)责任政府的内涵
  责任政府是一种善政的美好理念,也一种政治制度安排。作为一种理念,它要求政府必须回应并积极满足民众的基本要求,必须承担道义、政治、法律的责任,必须接受内、外部的控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意味着保证政府责任实现的的内、外部控制机制。[1]绝大多数学者比较认可这个观点。有学者从理念这一维度引申出政府的伦理责任,认为政府必须承担制度责任和伦理责任,达到二者的高度统一[2];责任政府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为了规范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通过规范权力行使者的行为来维护权力委托者的利益。从这一角度来看,责任政府又是一种政府模式,一种通过立法机构向选民解释其决策,并说明决策合理性的行政机构,是一种与民主、法治、自由相联系的制度性安排。[3]
  现有很多研究对责任政府的看法比较理想化,认为责任政府代表了现代政府的最规范形式,或者认为存在规范的、理想化的责任政府制度。然而,责任政府是“情境化”的,与文化、时间、空间因素有关,它内嵌于社会的整体治理模式之中。[4]责任政府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取决于不同的历史、文化和政治实践,但是它们的共同特征是政府有强烈的责任心、政府责任明确、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严格的责任追究。[5]将责任政府抽象化和理想化并不只是发生在中国,西方亦然,在其日常政治话语中尤其如此。Dubnick 和Justice就曾批评,责任政府越来越不被看作是根植于法律和政治传统中的具体制度安排,而成为一个文化符号、一个善治标志,但是这样的做法不利于实证研究的拓展和实践的完善。[6]这一点对我国的研究和实践尤其重要,因为我们有自己的国情、制度和文化。
   二、责任政府的系统分析
  用系统观点看,责任政府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明确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由谁(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对谁(责任受体)承担责任,就哪些事项(责任内容)承担责任,采用哪些方式和程序(责任机制)承担责任。
  (一)责任主体
  政府通常由一系列组织和部门构成,笼统地将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是不够的。政府责任需要分解到各个部门和机构,再通过具体的行政单元来履行,其中行政人员是政府责任履行的最终主体。现阶段,行政首长是政府责任研究关注的主要对象,因为行政首长制定政策和政府发展战略,而行政人员只是执行行政首长的决策,根据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行政首长理应首先受到政府责任的约束,在责任政府建设的起始阶段尤应如此。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也是重要的责任主体,在现行体制下,某些重大决策和行为,表面上是政府行为,实际上是党委决策,绝大多数情况下行政首长只是执行党委决策。[7]同时,现代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单凭政府无法进行成功地管理,需要充分借助社会和市场的力量,行政权力随之分散到其它组织,因而责任主体也应扩大为行使公权力者。
  理论上说,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应当是责任政府的主体,因为他们都影响政策制定和执行,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等。而且,自由裁量权不仅属于行政首长,也属于各级行政人员,包括警察和教师等“街头官僚”。公共行政中宪政流派的相关理论也认为,任何行政人员都有维护和执行宪法的责任和义务,都需要积极、主动地影响政府决策和执行,使之体现宪法精神。在实践中,我们并不是不重视一般行政人员的责任问题,对于违法乱纪的行政人员统同样要追究责任。但是,怎样把它提到责任政府的高度,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形成一个整体,做到相互补充、相互制约,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也有待深入研究,如党委和政府领导都是责任政府的主体,在实践中怎样科学地区分两者之间的问责关系,决策的党委领导与问责的行政首长承担之间的矛盾关系等。而问责的前提是有事先预设的且明晰的权、责、利关系。
  (二)责任客体
  政府责任的最终客体是人民,因为政府权力来自人民,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人民是一种抽象概念,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主制度基本上都是间接民主制,即人民选择人大代表或议员,然后再由人大或议会将权力赋予政府,因而人大或议会就成为政府责任的重要客体。政府履行责任必须遵守法律,因此法律机关也是政府责任的客体。此外,政府又是分层级和部门的,上级政府通过委托-代理,对不同层级、部门授权。代理方从上级获得权力,必须对上级负责任,形成一条完整的责任链条,因此上级也是下级的责任客体。同时,政府履行责任会对社会各个方面产生影响,如非政府组织、企业、国际社会等,因而这些也将是政府责任的重要客体。
  然而,责任政府研究最重要的不是界定哪些属于责任客体,而是怎样对待客体之间的关系,因为责任客体之间有着不同的利益和政策诉求,可能发生冲突。例如,政府对人大负责,亦即对人民负责,但前提是人大代表能忠实地代表人民利益。实际上,政府可能对人大负责,却在一定范围内忽视了部分民众的利益。同样,在官僚制组织中,对上级负责理应也是对人民负责,但现实中上级命令和人民利益可能不相一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也可能存在冲突,比如房地产开发商和居民、生产企业和环境保护团体之间的利益差别。此外,不同上级单位之间也可能存在冲突,尤其是条、块之间的矛盾。怎样处理这些客体间的矛盾,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责任内容
  政府责任有积极与消极之分,积极责任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如法律、政治、道德责任等,消极责任是指政府因不作为或作为不够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如道歉、补救等。积极责任是广义责任,消极责任是狭义责任[8];从政府权力来源和运行方向看,有外部责任(如对公民或代议机构的责任)和内部责任(对其他政府的责任或上下级之间的责任)之分[9];有学者还将政府具体责任分为三种,即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或者进一步细化为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诉讼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10];也有学者认为,政府责任包括遵循宪法、维护国家法律、保卫国家安全、发展公共事业、维护公民生命和财产不受侵犯。[11]
  现有研究对不同责任政府内容之间的矛盾重视也不够。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职业责任等在理想状态下趋于一致,但在实践中总有偏离,从而造成责任主体决策上的困扰,导致各种各样的消极后果。有时候,责任内容之间的矛盾也是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矛盾,比如行政责任和职业责任的冲突也就是对上级领导的责任和对职业组织的责任的冲突;有时候,同一责任客体要求多种责任内容,这些内容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如上级领导要求工作人员负财务责任和结果责任,二者之间就存在潜在冲突。怎样处理这些矛盾问题,也有待进一步研究。
  (四)责任机制
  行政问责制是构建责任政府的重要路径。总体而言,包括倡导新型行政文化,加强行政主体的责任意识,建设行政问责制的软环境;明确政府机关内部的职责,避免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加强人大、执政党、民主党派、新闻媒体、民众、司法机关等异体问责;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官员复出机制,确保官员复出更加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
  责任政府不仅仅是简单的制度设计,如果责任意识不能内化成价值理念,制度设计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唯有行政人员自觉地将政府责任内化为责任和义务,才会在面对角色、责任、利益、权威等方面的冲突时,启动道德自律机制,做出符合公共价值的选择。因此,在强调制度设计的同时,不能忽视思想教育,包括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改变公民怕官、畏官的心理,将国人性格中的臣民意识转化为公民意识和敢于监督政府的责任意识等。[12]
  责任政府的构建离不开配套制度建设。有学者提出,必须加强政府责任立法,制定统一的《政府责任法》,将政府责任通过法律形式规范化。最高法院也可以作出更加细化的法律解释,从而增强政府责任建设的可操作性。同时,建立一套强有力的《政府责任法》的保障机制。
  责任政府构建还应该注重绩效研究,衡量政府责任履行的状况,其中特别要加强政府审计。学者们也探讨了政府追究机制,要大力完善对失职或违法行为的惩戒制度,构建人大、公民、司法等多渠道、多途径的监督体系,以实现对政府权力行使的全方位监督;要努力完善政府责任的追究途径,包括立法机关追究、司法机关追究、行政机关追究和行政救济追究等,防止政府出现重大事故后逃避责任。[13]此外,还应重视政府本身的行政监督,加强上级对下级的领导监督、专业监督等。
  目前研究集中在责任政府各个组成部分或具体的制度或规范上,但提出和界定这些制度或者规范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每一种制度或规范怎样和其它管理制度发生交互作用,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如何影响行动者的动机、思想和行为,并进而影响政府决策和管理。从世界范围内看,对责任机制的研究都尚未成熟。
  三、责任政府未来的研究方向
  (一)进一步梳理责任政府的理论基础
  第一,更全面地考量责任政府和民主的关系。责任政府和民主政府有什么区别?责任政府往往被看作民主政体的核心特征和合法性的来源。选举、透明、参与、罢免、正当程序等责任机制被看作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进而被看作是具有重大的内在价值。但是民主没有普适模式,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对责任政府建设的特殊要求是什么?民主制度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它不仅仅包括责任政府制度,还包括其它制度,那么在相关的民主制度没有完善、民主意识没有建立的时候,责任政府制度的效果会怎样?责任政府的具体制度是不是总是好的(有内生价值)?譬如,透明或者绝对透明不一定总是好的。在高度规制或具有高度公共性的组织中,管理者的沟通策略必须考虑到不同公共群体的可能反应,因为管理者有责任保证一个对组织有利的外部环境。[14]并非所有的责任机制都总是促进民主,比如官僚组织内部的责任机制可能和其它责任机制冲突,甚至起到反民主的作用。[15]
  第二,必须认识到责任政府并没有一个广泛接受的理论,甚至其概念本身就众说纷纭。责任政府甚至不是严格意思上的理论——通过概念之间的因果联系来解释一个特定的现象或现象的一个方面。[16]Dubnick和Yang认为,责任政府是现代治理的一个元问题,像“恶”和“自由意志”一样,潜伏于历史深处,不断挑战特定时期和地点关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基本假设和制度安排,永远得不到最终解决。[17]从方法论的角度看,责任政府可以看作一个分析框架,从责任和问责的角度来分析民主体制和现代治理,在这个框架之下可以借用各种社会科学理论来分析具体问题,资源依赖、交易成本、社会交换、委托-代理,都可以被灵活应用。并不是每一种理论都有相同的分析效力和范围,我们需要探索其应用的条件和效果。
  第三,要认识责任政府和公共管理主要流派、思潮之间的关系。责任政府是一个元问题,任何公共管理理论都绕不开它,不管是上世纪60年代的新公共行政和90年代的黑堡流派,还是新公共管理运动和新公共服务理论,都从不同角度定义了公共管理者的责任内容和责任对象。譬如,新公共管理认为以绩效为中心的管理能提高政府责任性,而新公共服务理论旗帜鲜明地反对,转而强调管理者有责任主动支持公民参与。尽管各种流派、思潮、运动都已增强政府责任性为己任,但他们的具体政策可能大相径庭,甚至往往体现了明显的意识形态差异。譬如美国的共和党和保守主义团体更支持新公共管理中的外包和私有化,认为可以增强政府责任性,而民主党和自由主义信徒则认为外包和私有化损害政府责任性。我们不能把责任政府看成一个抽象的概念或理论,必须把它看成是有特定价值内涵的具体制度安排,隐藏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和改革路径。在利益多元的今天,责任政府概念也有可能被强大的利益群体“绑架”。
   (二)加强对责任政府主体的研究
  要反思制度和主体间的关系。责任政府的最终目的不是要秋后算帐、追究责任,也不是严防死守、高度控制,而是保证民主政府和公民信任。责任政府制度对于责任主体来说一方面是约束,一方面是保障和支持。如果有一套严密的、大家都遵守的责任和汇报规则,责任主体就能在遵循规则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实际上,主体和责任制度的关系是一种矛盾的关系,相互制约,相生相成。我们不需要拘泥成规、没有能动性的应声虫,也不需要随心所欲、不受规则约束的冒险家,我们需要的是有伦理和宪法精神的公共管理者,负责地为社会创造公共价值。这不但要求我们在制度上保证进入政府工作的人是优秀合格的,而且也需要在制度上保证给予他们一定的自主权,促使他们积极创新。如果问责制是基于对现有权力格局的默认并侧重事后反应,它就不能从更本上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对行政人员问责之前,要首先调整他们的权力。要防止责任制度成为一种主要用来惩罚工作人员的工具,总是担心出错的人很难敢于创新、尝试新事物
  行政首长负责制要进一步思考。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行政首长对辖区的问题或下属的过失负责?在韦伯意义的官僚体制中,没有多头管理,只有严格的管理链条,下属只是被动执行,那么任何问题都可以最终问责于最高行政首长。新古典组织学的开创人巴纳德指出,领导对下属的问题负有责任,因为领导需要将合适的人放到合适的岗位,并培养、指导、支持他们有效工作。[18]巴纳德意识到不能一味地追究领导的责任,管理链条最终总是指向一个组织的最高领导。不过,巴纳德并没有详细讨论怎样有效地确定责任主体,只是笼统地说跟具体组织的实践和其它情境因素有关。实际上巴纳德以后的组织理论都没有解决这一问题。有些问题完全是执行人员的工作错误造成,如果过分强调行政首长责任,会一定程度上打击他们的积极性。决策是面向未知的、不可预测的情况,错误难免,如果对一切决策错误都要问责,会导致逆向选择,产生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想法。此外,不同级别的政府是不是要承担相同的责任?在责任上有没有主次之分?不同级别的行政首长是不是负同样的责任?没有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行政首长负责制可能受各种政治因素的影响,效果会打折扣,也会给其他人一个不明确的信号,因为什么时候问责什么时候不问责的标准不清楚。
  政府间协作的责任及问责需要研究。责任主体关系问题不仅仅涉及有中国特色的党政关系问题,还是一个普遍性的涉及部门合作的问题。例如在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里,政府管理往往被看作是合作性的,任何重大政策的失误都不是某一方的问题。“9·11”事件中美国情报机关的失误,不仅是行政单位的问题,也是立法单位的问题,因为任何对情报机关的调整和改革都离不开议会的支持和推动。我国很多政策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多个部门的合作,比如扫黄打非、危机应对,如果没有明确界定责、权、利的关系,往往无人负责、相互推诿。
  合作型治理条件下的责任及问责需要研究。政府越来越多地依靠非营利组织、企业、社会团体、公民来制定政策、解决问题、提供服务,这对责任政府建设提出了重大挑战。以公私合作为例,提供公共服务的最终责任仍然在政府身上,但是服务的具体提供却由私有部门或非营利组织完成,他们不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但是直接影响政府责任的实现。如何对他们问责?此外,外包和网络治理中的责任问题在国际上也是一个热点的、重大的、方兴未艾的问题。
  (三)深化对责任政府客体间关系的研究
  必须认识到责任政府客体之间的冲突是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虽然它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的矛盾,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比较尖锐。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人民内部各种具体利益矛盾难以避免地会经常地大量地表现出来。因此,提高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能力和水平,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责任政府的建设应该怎样适应这个基本现实呢?我们的理论研究尚未解答这一重大问题。
  在理论上必须摒弃传统的委托-代理理论,因为它假定代理人只向一个委托人负责,这不符合政府的实际环境。美国的联邦机关至少有三个委托人:总统、议会和法院,还有其他利益群体或者公民团体。中国的行政机关一样面临“婆婆”众多的问题。因此,需要采用现代委托-代理理论,强调多个委托人、多个代理人的现实,承认委托人之间的矛盾以及代理人之间的矛盾,并从这些矛盾出发重新考虑委托-代理理论的有效性。[19]
  进行责任客体间关系的实证研究。西方责任政府研究紧紧围绕着责任客体之间的矛盾展开。Romzek 和Dubnick的经典文章提出政府工作人员的四种责任:面向选民及民选官员的政治责任、面向官僚组织上级的官僚责任、面向法律机关的法律责任以及面向职业规范组织的职业责任。[20]挑战者号航天飞机的失事,就是由于政治的和官僚的责任压力超过了科学技术的职业责任压力。[21]不同责任压力之间的矛盾会带来种种问题,这一思想后来在不同案例中得到进一步验证。从这一思路出发,Kearns的著作解答了管理者应该怎样面对这一现实,主动从战略管理的角度来预防和应对这些矛盾。[22]Kearns的具体方案也许不能照搬,但是他的思路有助于我们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路径。
   (四)拓展对责任政府内容间关系的研究
  要研究不同责任内容之间的实证关系。例如,财务责任要求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控制财务风险,杜绝贪污浪费。程序责任要求遵守规章制度,不受个人偏好左右。结果责任强调实现组织的结果和目标。这些责任内容间的矛盾有时涉及政府改革的方向和目标问题。传统政府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韦伯式的官僚制度上,强调工作人员的程序责任,虽然保证了决策一致性和组织稳定性,但带来一系列官僚制的病态问题,缺乏灵活性、响应性、创新性。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改革,尤其是新公共管理运动,都是针对程序性责任的弊端,转而强调结果责任。但是,对结果责任地单一、片面的强调,会对程序责任和财务责任带来负面影响。[23]只看结果,不看手段和过程,有可能妨碍民主,损害公共利益,侵犯公民基本权利。
  对同一责任客体,人们可能强调不同的责任内容,这往往跟对该客体的理解和定位有关。以公民为例,传统政治理论视之为“选民”,政府对对民选官员负责,而后者对选民负责。新公共管理理论把公民看作“消费者”,或公共服务的使用者和付费者,因此政府有提供低成本、高质量服务的责任。但是,消费者是一个消极的概念,他们只享受服务,不参与政策制定。消费者也是一个狭窄的概念,对某一公共服务来说,享受服务的人可能只是公民的一小部分,代表不了社会整体。顾客至上也是一个政治上危险的概念,因为顾客不能完全代表公众,对顾客利益的过分追求可能导致对政治责任的忽视、对宪政责任的忽视。因此,公民在责任政府中的功能和角色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要研究责任内容侧重点的演变和政府面临的主要矛盾之间的关系。责任内容之间的冲突在我国是一个基本现象,比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冲突,引进外资和保护民族工业的冲突等。从历史演化来看,对不同责任内容的强调与特定时期政府面临的主要矛盾、主要任务有关。改革开放以前,路线之争、意识形态之争为核心的政治责任占据了核心地位,程序责任的重要性超过了经济发展的结果责任。改革开放以来,政治责任依然占据重要地位,但是在很长时期内经济发展的结果责任比程序责任更重要。新世纪以来,经济发展不均衡、收入分配差距加大、社会公平感减弱带来严峻问题,政策上转而强调和谐和公平,对程序责任和宪政责任的重视开始加强。从具体的政府责任来看,各种有潜在冲突的责任内容始终存在,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各种各样的一票否决,如GDP增长一票否决、计划生育一票否决、节能减排一票否决、维护稳定一票否决等。这种治理方式有没有问题?在传统官僚体制下,克服繁文缛节的方式是创造出新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随即成为繁文缛节,所以繁文缛节越来越多。在责任关系和内容没有理顺的情况下,一票否决的内容会越来越多,反而导致决策混乱。
  (五)进一步开展对责任机制的研究
  对于责任政府的相关制度和规范而言,要对其实际效果和运行机制做实证研究。以绩效管理和责任政府为例,新公共管理的核心观点认为,强调绩效信息的收集和汇报是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内容,能最终提高政府绩效,但是连接责任政府和政府绩效的机制还远远没有得到证实。[24]政府组织可能不会诚实地汇报绩效信息,公众也可能认为政府报喜不报忧[25],责任政府的客体也可能不关心政府提供的绩效信息。从绩效报告制度到有效的管理战略,再到真正的服务结果和公民满意,这中间有哪些环节值得注意?绩效报告和其它管理制度和战略又有怎样的互动关系?
  建立基于机制思想的中程理论。中程理论是介于宏大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和狭窄的个体经验之间的理论。现有研究集中探讨一般性的概念和框架,虽然有重大价值,但是责任政府理论必须是情境化的,考虑制度背景和结构特点。基于机制的理论构建是未来组织理论发展的方向之一,它追求系统化地揭示联系客观事物之间的社会机制。机制是一整套系统的论断,这些论断在一起来解释两个社会现象是如何联系起来的,它强调发现因果关系的具体过程,而不是统计上的相关性。[26]对责任政府研究来说,就是要揭示不同类别和形式的责任(及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如何跟其它管理和制度变量相互作用,并最终影响政府绩效。责任不能孤立地来看,它既影响其它重要的管理变量,又受这些变量的影响,揭示这些因果关系是未来理论发展的重要任务。
   (六)提高方法的多样性和规范性
  我国责任政府的研究基本上是规范性和描述性的,或从理论上介绍相关概念和制度,或用个别案例说明责任政府的重要问题,但是很少有基于经验数据的(定性或定量)、解释性的研究,这和我国公共管理研究的总体水平一致。方法的单一性和随意性严重制约了理论的深化和对实践的指导。
  首先,要提倡更多的经验性的实证研究。譬如理论上不同责任客体之间没有冲突,对党负责、对政府负责和对人民负责是一致的,但是在实践中三者之间可能偏离,就像河南郑州的官员质问记者是“替党说话”还是“替老百姓说话”一样。在现实生活中,公共管理者怎样给各种责任客体排序?当客体有冲突时如何选择?这些都不是纯理论分析能够解答的。同样,不同责任内容之间从长期看不存在根本冲突,但是在特定时期内冲突不可避免,因为管理者的精力、时间和资源有限,那么在众多责任内容中,管理者们如何排序?有冲突时如何选择?不同管理者间有没有差异?哪些制度、组织、和个体因素会影响到个体间的差异?这些差异怎样影响管理行为?这些都需要经验性的实证研究。
  其次,要提高案例研究的规范性。案例研究有其独特的价值,如果设计得好,能够深入描述一个具体个案,提供真实、丰富的细节,揭示事件的详细背景和演变过程,有助于从无到有的理论构建。我们现有的案例研究往往不提供丰富的细节、背景,也没有展示令人信服的理论构建过程。案例研究的复杂性要得到重视。例如,为了深入描述行动者和责任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案例研究必须重视行动者的嵌入性和责任政府的过程性,组织理论研究中的“过程方式”应当被重视。
  最后,为加强因果关系的检测,也可以借鉴社会心理学中关于责任压力的研究,适当地应用试验和准试验方式,甚至采用计算机模拟和基于行动者的模型构建。大样本的问卷调查也能用来帮助基于机制的理论构建,用结构方程模型来揭示变量间的中介关系和影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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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杨开峰,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公共管理与政策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剑平,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武汉430074)

On Three Basic Problems of China’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Research
Yang Kaifeng  Wu Jianping

  [Abstract]Building an accountable government is an important task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reform, and great progress has been made in terms of its research and practice. This article critically reviews the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research in China since 2000 and identifies key questions for future research.
  [Keywords] accountable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system,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Authors]Yang Kaifeng is Associate Professor at Askew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Policy, Florida State University, USA;Wu Jianping is Doctoral Candidate at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43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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