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管理学会日前举行积极推进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理论研讨会,来自政府部门、武汉大学、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等高校科研单位和省行政学院系统的专家、学者共100余人参加了会议,大会共收到论文60多篇。省委常委、副省长、省行政管理学会名誉会长邓道坤同志到会并讲话。大会分别由省行政学院代院长、省行政管理学会会长周大仁教授和省行政学院副院长、省行政管理学会秘书长顾杰教授主持。与会代表围绕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进行了认真的探讨。
地方政府机构应如何进行改革?有的代表认为,政府机构改革不能仅着眼于政府机构自身,而应该把政府机构置身于整个大的环境中来考虑。因此政府机构设置要正确处理好五种关系。这五种关系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它决定了政府机构的规模;政府与人大的关系,它决定了政府机构的合法性;政府与政党的关系,它决定了政府机构的运转协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它决定了政府机构的设置;政府与政府的关系,它决定了政府机构的结构优化。当前我国政府机构层次太多,如政府的外部层次有中央——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五级,有的还有县乡之间的区公所和乡村之间的管理区,如此多的层次是计划体制下的产物,同时也是政府机构和人员庞大的重要根源,必须进行改革。对于大城市的城区一级政府机构的设置,有的代表认为,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全局与局部的情况不同,机构设置(包括内部科室和直属单位)、功能定位等方面自然会出现上下不对口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区别处理:上设下不设的,事权划入上级;下设上不设的,事权划归下级;上级工作量大,下级工作量小的,下级实行两块(或几块)牌子,一套班子;上级工作量轻,下级工作量重的,下级应有与之相适应的机构与编制。这里面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做到责任的大小与适宜的权利相配套。对于县市地方政府机构设置,有的代表认为首先必须对现有机构进行清理;其次,对属于政府的行政机构进行准确的分类界定;再次,根据各县(市、区)人口、面积、行政区划、经济特色、社会特点的不同,因地制宜地合理确定政府机构的数量。如何保护政府机构改革的成果,是与会代表的共同关心的问题。代表认为关键问题在于使政府机构改革成果法律化,要从政治的高度认识邓小平同志的“编制就是法律”的思想,使机构改革走上法制化的道路。 (张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