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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决定举办第一届全国行政管理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活动(1992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15-7-7  来源:本站

  [本刊讯]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会于1992年1月10日开会决定举办第一届全国行政管理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活动,并通过了《关于评选行政管理优秀科研成果奖的暂行规定》。《规定》内容如下:

  一、我国行政管理科学80年代中期以来有很大发展,已成为全国普遍关注的一个热门学科,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人员热心从事行政管理的科学研究,已取得内容丰富的科研成果。为了进一步推动行政科学研究的发展,提高行政管理的科研水平,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定于1992年结合学会召开第二届代表大会,举办“第一届全国行政管理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活动,并拟将这种评选活动坚持下去。一般每四年评选一次。

  二、评选成果的范围:(一)成果内容:包括行政管理学及其分支学科(如政策科学、行政制度史、行政案例等)研究的内容;(二)成果形式:包括专著、译著、论文、汇编、教材及专题研究报告、咨询建议等;(三)成果形成时间:第一届评选可包括从80年代中期至今形成的各种科研成果;(四)作者对象:既包括学会会员,也包括非会员的个人和集体。

  三、评选优秀科研成果标准:(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二)对改革现实和学科建设在理论或实践上做出有价值的贡献;(三)对普及行政管理学知识有较大影响。

  四、优秀科研成果等级:为照顾提高和普及,评选优秀科研成果拟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种奖的数额,根据评选情况再行确定。

  五、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评选工作由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筹备组)统一领导,在全国学会和省级学会领导下,分别组成有一定学术权威的“行政管理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六、评选程序:采取作者(个人或集体)自行申报和各地学会、编辑出版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此规定公布后,科研成果作者在所在的省内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会先分别进行初评,中央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作者可直接向全国学会申报。各省级学会将初评结果正式填表报全国学会评审委员会最后审定公布。

  七、各地优秀科研成果奖名额分配:考虑首次评选,各地科研成果发展又不平衡,在评选优秀成果时,既要在全国范围坚持选优原则,又要适当照顾地区。初步确定省级学会向全国学会一般可呈报2-4项,在科研力量较强和成果较多的省份,经全国学会同意可适当增加。

  八、对优秀科研成果作者的规定:原则规定每个科研成果的作者只准按成果的同一种类(如专著、论文等)各报一项,一般不得在同一种类同时呈报两项。科研成果集体作者,受奖人只限项目主持人和论著的主编、副主编为代表。

  九、科研成果申报时间:1992年第一届优秀科研成果申报时间,作者限于1992年5月31日以前向各省申请,各省限于8月底以前向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十、按本规定在申请评选活动中如遇到问题,请与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联系,以便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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