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特约记者浦兴祖)最近以来,上海市委、市政府多次提出在上海城区施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这一体制的内涵是什么?它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实施这一体制后,街道工作的重点是什么?这一体制的发展趋势怎样?就这些问题,上海市法学会、行政管理学会邀请法学、行政学方面的专家、学者和政府法制部门、法院、街道办事处的干部进行了研讨。
一、上海作为特大城市,实施“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很有必要,且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内涵(实质)应定位在:在不改变现有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派出机关这一性质的前提下,向街道适当放权,以扩大其管理权限,更好地发挥其管理职能。实施“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将有利于加强上海城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城市社区管理。
专家、学者们还认为,街道“适当”扩大管理职能后,仍不会达到一级政府的权限,仍不会改变其“派出机关”的性质,因而不会与地方组织法关于街道办事处法律地位的规定相冲突。
二、实施“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后,街道工作的重点应放在社区管理上。专家、学者们普遍强调,扩大街道管理职能的主旨,不是要街道去负责城区规划(规划权在市和区),去直接经营企业,搞开发,而是要街道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抓好社区管理上,要集中精力做好缓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以保障社区的社会稳定;要做好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以保障社区生活的安定与便捷;做好建设社区精神文明的工作,以促进市民素质的提高。
三、实施“两级政府,三级管理”,需要通过合法授权,明确街道权限。专家、学者们认为扩大街道管理职能,必须通过合法授权的途径。这样可以避免两种不正常的情况:一是街道出于利益驱动,一味伸手要权;二是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于某种动机,把该放的权不放,把不该放的权硬推下去,或是想放就放,想收就收,随心所欲,长官意志。同时,也要防止其他机关和部门乘机插手。
四、实施“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尚需要调整组织形式,以理顺条块关系。专家、学者们认为,扩大街道管理职能后,为解决条块提供了前提条件。但还需要调整某些组织形式才能确保条块关系的理顺。与会者提出,可否对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下伸机构(派出机构)实行属地化的原则,即将下伸机构统一纳入街道之下,由街道为主统一领导。街道本身的组织形式也可由“办事处”改为“管理委员会”,参照浦东新区的模式,办成准政府。但也有学者认为浦东管委会只是一种过渡形式,最终还要设人大,成为一级政府的,故街道不宜参照。
五、实施“两级政府,三级管理”,需注意在给街道扩权的同时,应建立精密的制约、监督机制。一些专家、学者指出,市民中对某些街道办事处乱收费、乱罚款,只顾赚钱,不尽职责的现象颇有意见。扩权后,若不注意相应的制约与监督,势必带来严重的负效应。为此,要从法规、制度上明确,街道对谁负责,受谁监督。光有区政府自上而上的行政内部监督不够,还应有法定的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现有的居代会监督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效果。有的学者提出,应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制度)相衔接,可否在街道设立区人大的工作委员会(类似各省人大在地区的工作委员会)。总之,要全面规范与监督街道的工作,确保其依法行政,为民服务。
六、实施“两级政府,三级管理”,需与“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结合起来考虑。要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的建设,要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社会保障服务。